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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于:2015年05月04日 00:00 作者: 浏览次数:

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程考核的主要手段。通过考试,学生可以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教师可以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及运用能力。为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与教风建设,促进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的方式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课程负管理部门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可选择多种方式进行。
1、笔试(开、闭卷)时间为2个小时。
2、口试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开课学院(部)确定。
3、其他方式的考核,如论文、综合测评等,由开课学院(部)自行确定相关的方式与内容。
二、命题与审题
(一)命题的要求:
1、命题工作应在系主任领导下,由教学小组或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的考试,应成立3人(或3人以上)命题小组,负责考试命题工作。也可采用试题库组题的方法命题或采用抽取本部门新建的试卷库中某一套试卷的办法,有条件的专业课也应成立命题小组。
2、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学时数相同、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统一时间考核,由系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分析。
3、命题小组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命题的范围、重点和难点,拟定试题的难度、广度和份量。
4、笔试考试试题应由教师先试做,试题的份量应掌握在使学习成绩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在二个小时内能够基本完成。
5、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其难度、广度和份量应相当,但不得雷同。同时须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系阅卷、评分和复查之用,并按教学基础资料库的建议要求存档。
6、对于开卷笔试的命题,除应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情况外,更应侧重于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7、对于口试命题的题目数,应大于参加考试的考生数,避免重复试题,对于具备条件的专业课,试题题目中应有考核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试题。口试试题也应制订扼要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口试完毕后一并存入院(系)教学基础库之中。
8、试题中不应照搬课堂上用过的例题、教材中的例题、做过的作业习题以及公开出版的模拟题。为排除随意性,使命题更合理、更客观,有条件的部门,特别是重点建设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
(二)审题的要求:
1、各门课程的A、B试卷和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须同时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并由学院(部)主管给予审核批准,系主任及学院(部)主管领导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实事求是地考虑教与学的实际情况,对试卷进行细致地审查、审核。
2、凡未经系主任审查学院(部)主管给予审核批准或无A、B两套试题,或无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均不准印刷使用。
3、A、B两套试题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套用于正考,另一套作为备用。所有试题格式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命题规范范本》执行。
三、考试组织
1、每学期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至各学院(部),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考试安排。考核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学院(部)在考前要分别召开主、监考教师会及学生主题班会。
2、在考试期间,各学院(部)要派考场巡视人员巡视考场。各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与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务办公室负责人或教学秘书要组织人力认真巡视考场,协助主、监考教师维护考场纪律。教务处负责安排校机关各单位人员进行考场巡视。
3、主考教师由各开课学院(部)指派,监考教师一般由相关学院(部)派出,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每个考场一般安排考生35人左右。
4、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校医院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可补办缓考手续。
四、试卷印刷与领取
1、考试前一周,主考教师将A、B试题同时送交教务处。考试前三天,教务处将试题送印刷厂印刷,并将考试日期、班级、考场、应考人数、试卷的份数等情况,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印刷厂应在考试前一天按考场分封好试卷,并在封签上注明班级、考场、应考人数及试卷份数、考试科目。
2、教务处应指派专人于考试前一天去印刷厂检查试卷准备情况和试卷分封情况。
3、开考前半小时主考教师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办理领取手续。
4、试题必须严格保密,试卷印刷后应由印刷厂责成专人保管并及时销毁印刷原版和废卷。凡与试卷接触的有关工作人员,若考生中有自己子女或亲属,应予以回避。对于泄漏试题或偷窃试题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除记重大教学事故外,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考场管理
(一)工作人员职责
1、检查监考人员到位情况,处理考试中有关事宜。
2、巡视考场,检查考场纪律。
3、考试前召集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4、考试结束后,组织监考人员密封试卷。
5、对于考试纪律混乱的考场,有权暂停考试予以整顿。
(二)监考职责
1、笔试每考场设监考2人,监考人员受总监考领导。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必须于考前一天,由派出单位改派他人。
2、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半小时到考场所在教员休息室签到后,按考生单人、单桌、单行随机贴考号,根据考场情况可随机调整考生座位顺序。监考过程中必须佩带监考牌。
3、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清理考场,整顿考场秩序,清点考生人数,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发卷后提示考生核对试卷是否完整,并指导考生在每张试卷上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
4、根据有效证件核实考生,严防替考等作弊行为。
5、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凡发现违犯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包括作弊未遂者,要留下证据,如实记入《考场记录》中;对于无法取得证据的舞弊行为(如偷看、交头接耳等),应及时予以口头警告,对警告后仍不听从者,可逐出考场并按考场违纪论处。同时,如实记录于《考场记录》中。
6、因监考不负责任而发生的考场事故,如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等,应追究监考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记教学事故。
7、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考生答卷,清点试卷份数、按顺序整理好后,填写《考场记录》,交主考教师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密封。对有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场,考场记录应填写一式二份,一份交主考教师,另一份与违纪或作弊考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三)主考职责
1、主考人员由学院(部)指定的教师担任,对本门课程考试工作负责,考试过程中受总监考领导。
2、考试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3、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分发给各监考教师并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4、考试过程中,巡视考场,解决与试题有关的问题。
5、考试结束后,清点并回收试卷,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四)主、监考人员考场纪律
1、不得看书、阅报、备课、批改作业及闲聊等。
2、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前后对角站立监考,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3、不得给考生解释题意、暗示或启发考生答卷。
4、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5、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使用手机、戴耳机。
(五)考生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及必需的文具,不得携带通讯工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资料。
3、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4、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印刷问题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主考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6、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拒绝向监考教师出示有效证件;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6)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7)将试卷带出考场;
(8)使用非指定用纸;
(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7、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场作弊:
(1)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他人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开卷考试中与他人相互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的资料;
(4)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5)交换试卷、填写或涂改他人姓名;
(6)组织团伙作弊;
(7)使用通讯工具;
(8)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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