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实验室及办公室
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及办公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兰州理工大学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系列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能动学院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及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学院实验中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组织学院实验室及办公室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和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及办公室安全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实验室负责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四条 各办公室负责人为本教师办公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全面落实办公室安全管控与环境卫生整治各项工作;各研究生导师为研究生工作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研究生工作室安全规范、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能动学院实验中心安全员对实验室和办公室安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实验室及办公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裁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及办公楼区域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各种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内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须保持畅通。
第八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九条 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施工规范,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指导教师为本场次实验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对应实验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全过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开展前,指导教师须对学生开展操作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未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及应急避险知识的学生,严禁参与本次实验操作。严禁在无实验教师情况下学生自行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将其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禁止吸烟,不使用可燃性蚊香。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物品,急救箱不得上锁,并定期检查物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为分管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辖仪器设备的建账、建卡、保管、台账填写及故障报修、维护保养等全流程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人私自转借、挪用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试剂须妥善保管。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安全员每周对各实验室开展至少一次安全卫生巡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学院实验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实验室全面安全卫生排查。对于严重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操作规程等重大违规行为,安全员有权立即停止实验,责令相关人员离场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第十八条 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动学院实验室及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能动发字〔2021〕7号)同时废止。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202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