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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班主任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更新于:2015年10月15日 00:00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班主任导师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导师是学校委派到学生班级对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的教师。

第三条 学生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全校班主任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班主任导师由各学院聘任。各学院聘任的班主任需报学生处备案。班主任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尤其是青年教师要多联系学生,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凡是副高职以下的专业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必须要有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允许晋升高一级职称。提倡高级职称教师担任班主任,做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班主任导师职责

第一节 教育职责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第八条 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重视独立思维能力的锻炼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学习效率,不断树立优良的学风。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鼓励并组织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娱、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引导学生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优化个性品质,完善人格,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学会与人和谐相处,培养学生的自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每学期初必须做好班级工作计划,期末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组织班干部的选举和配备,指导班干部做好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指导并参与班会及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班级活动,检查学生早操和课堂考勤;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地配合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年度班级综合测评、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奖学金的评定及学生各类评优推优工作,抓好学生骨干分子的培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报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要耐心教育,做到不纵容、不放弃、不袒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十五条 毕业班的班主任要做好毕业生信息沟通、就业指导、优秀毕业生评选以及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导师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第十七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十八条 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第二十条 有较强的组织、调研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勇于改革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

第三章 班主任导师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的考核是评定其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也是完善班主任工作机制,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形式。

第一节 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考核的内容主要应涉及以下几方面:

1、组织学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况。

2、对本班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与分析。

3、每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4、每学期学生成绩的升降和学风情况。

5、班级活动参与情况。

6、学生早操出勤率和课堂出勤情况。

7、学生宿舍整体状况。

8、每学期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获奖情况。

9、本班学生违纪情况。

10、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文明离校等情况。

11、学生对本班各项工作的满意度和对班主任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评优:

1、由于安全教育工作不深入,致使本班学生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者。

2、本班学生违纪率和考试作弊率较上一学年上升者。

3、因工作失职和重大违纪等原因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总分100分,其中个人总结20分,学生评议30分,学院考核50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个人总结:每位班主任在学年末都要写出工作总结,对本人所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总结和评价,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生评议: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班学生以无记名方式对本班班主任的工作进行评议。

3、学院考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本学院每一位班主任一学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以上三部分考核结果汇总。最后汇总的分数为每位班主任最终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在每学年末一个月内完成班主任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生处,由学校审核后进行奖惩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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