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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更新于:2015年10月15日 00:00 作者: 浏览次数:

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

取得我校的本科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4、学习刻苦努力,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于90分,且学年内无重修、重考课程;

5、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定国家奖学金资格:

1)无故经常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各项集体活动;

2)经常缺席早操、晚自习,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通宵上网;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

7)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依据甘肃省教育厅每年下拨人数具体分配。

2、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当年10月底前评审结束。

3、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4、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保将特别优秀的学生推荐出来。学院评议后,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同时应出具学生入校以来的全部课程成绩单。

5、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文化奖励的学生、学生干部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6、学生处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面向全校张榜公布五天,征求意见后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下拨学校后,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学院要教育、引导获奖学生将奖学金用于在校的学习、生活上,刻苦学习、努力拼搏,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认真维护国家奖学金的荣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所获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1)获得奖学金后,成绩明显退步,受到退学警告;

2)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款情形之一者。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要求

1、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将追究相关学院的责任,同时按一定比例减少下一年度的名额。

2、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定条件,若发现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且不允许补报。

3、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违纪后不予上报,不做处理的学院,学生处将减少该学院下一年的名额分配。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管理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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