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校党委派到学院或专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干部。他们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也是进行思想教育的教学人员,是德育师资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培养“四有”人才的目标,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所在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双重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指导,对本专业学生全面负责。
第四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各学院配备专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一年见习期满后开始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满三年,年终考核一次优秀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辅导员”者,可晋升副科级;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年终考核两次优秀或有三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可晋升正科级或享受正科级待遇,特别优秀的辅导员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理论及政策学习,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个人修养,处处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根据每月规定的政治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和形势政策与任务教育。
第七条 搞好校纪规和守法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开展学生基础道德文明修养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教育,抓好学风建设,对每学期学生早操、上课出勤率、自习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搞好学风建设的措施。
第九条 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动态,研究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帮助学生解决的在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第十条 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专业班级学生工作,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组织搞好各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贷学金的评选工作,审查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任课教师的联系,沟通教学环节,提出建议,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校纪校规向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情况调查和统计、调配和派遣等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协调团、学组织,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参加适当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辅导员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团总支书记的应同时做好党支部或团总支的工作。
第十七条 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研究,每学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一篇论文(报告),完成好“两课”教学部安排的有关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和落实好上级领导、指导机关安排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每学期末由所在学院党政领导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处会同校团委等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做为以后培养、选拨干部和进行奖惩的依据,也是思想政治系列教师专业职务评聘的考核内容。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以学生工作实绩为主,参照下述诸方面内容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学生的基础情况以及其它方面的因素,从宏观、微观两方面综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1、组织学生政治学习,宣传马列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情况。
2、工作作风及遵守工作原则情况。
3、对所在学院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与分析。
4、每学期(年)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5、每学期全学院学生平均学分绩的升降,重修率的升降,毕业班研究生录取率的的升降。
6、每学期学生违纪次数及调查处理情况。
7、每学年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它各种奖励情况。
8、学生宿舍及环境卫生情况。
9、学生早操出勤率及各种集体活动出勤情况。
10、参加社会实践及课余活动开展情况。
11、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情况。
12、工作的创新及理论思考情况。
13、学期末学院党总支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上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
14、党总支对辅导员平时考勤情况。
15、辅导员工作记录本上记载同学生谈话次数及效果。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作积极并取得成绩的辅导员给予各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一次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给予校内荣誉和奖励,两次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作为“园丁奖”或“教书育人奖”的人选优先推荐,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将根据情况及时地给予各种荣誉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者要及时调整,因工作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