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学校办学思想,进一步突出学生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推进我校学生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项目: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学风建设标兵学院、考风优良学院、考研优秀奖。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主要依据《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从领导重视程度、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日常管理、就业工作、团学工作等方面打分排队,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排名前六的学院,授予“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第四条“学风建设标兵学院”评选条件:
(一)量化标准:考研率15分、外语通过率(毕业班累积外语四级425分以上通过率、英语专业八级通过率)10分、计算机二级通过率5分、晚自习出勤率5分、早操出勤率5分、考试作弊率15分、退学警告率15分、违纪率10分。对考研率、外语通过率、计算机二级通过率、晚自习出勤率和早操出勤率进行由高到低排名,对考试作弊率、退学警告率、违纪率进行由低到高排名,排名前三的学院乘以系数1,排名四至六位的乘以系数0.8,排名七至十位的乘以系数0.6,排名后三名的学院乘以系数0.4;
(二)定性标准:学院领导重视程度5分;氛围营造和措施方法10分;学院在开展学生科技创新和专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措施和效果3分;学院在学风建设方面的创新点2分;
(三)附加分项:学生获省部级科技学术、学科知识竞赛(如数学建模、挑战杯等)奖励,每项加1分,获国家级奖励加2分;出版专著加1分;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正规期刊上发表论文加1分;获得发明专利者加2分;学生获省部级先进个人奖,每项加1分,获国家级奖励加2分;班集体获省部级奖,每项加2分,获国家级奖加4分。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项加分,不累计。加分总和按人率由高到低排列,排名前三名的学院,每院加3分,排名后三名的学院,每院加1分,排名中间的学院,每院加2分。
(四)根据积分情况进行排名,总分前三的学院为“学风建设标兵学院”。
第五条“考风优良学院”评选条件:
(一)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学生考风考纪问题,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措施有效,责任明确;
(二)教育活动成效显著,学生诚信观念深入人心、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学院整体考风考纪优良;
(三)学生考试作弊率排名最低的三个学院。
第六条“考研优秀奖”评选条件:
(一)学院领导重视学生考研的动员和考研辅导工作,在经费投入和组织领导上有保障;
(二)学院针对学生考研工作有明确的目标,有具体的措施,经常举办学生考研经验交流会、考研辅导班,学院考研氛围浓厚;
(三)考研率排名全校前三名的学院。
第三章 评选时间和方法
第七条 评选时间:每年10月
第八条 评选方法:由学生处负责,成立考核评估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选。
第四章 奖 励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学风建设标兵学院”、“考风优良学院”、“考研优秀奖”的学院,每院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牌;
(二)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先进集体的学院进行表彰。
第十条 以上奖项可以重复获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施行。